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栏目: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4-03-07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75分或以上;

(四)自学考试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以上;
(五)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或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75分者;
(五)自学考试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六)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四、申请、授予程序
(一)考生于6月毕业的在当年10月,12月毕业的于次年3月向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学位评审费,由苏州大学自考办初审其学位申请资格后送苏

州大学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二)苏州大学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讨论后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送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由自考办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在审核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报苏州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将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符合学位申请条件,但未在申请时间内提出申请者作自动放弃论,学士学位不得补办。

       五、本细则从2012年7月1日后毕业的本科生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