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细则(试行)

栏目: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4-03-07
苏大﹝2005﹞38号 
本管理细则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考试管理的总则和要求

第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提高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性。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涉及的各个工作环节及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 

第三条

考试工作环节包括考试命题工作,试卷的送印、保管工作,具体的考试工作,阅卷工作,考试规则及纪律、对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 


第四条 继续教育处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院系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考核的形式和类型,各门课程具体采取的考核方式应在教学计划中作出明确规定。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可开卷也可闭卷,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考查课程可开卷也可闭卷考,但一个专业开卷考课程不超过4门。 
命 题 工 作

第六条 命题工作是考试工作的首要环节,院系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教师做好命题工作。

第七条

命题应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指定的教材内容为范围,内容涵盖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重点、难点,但难易要适度,层次要合理,不要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提高或降低要求。结合成教学员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理解力较强的特点,命题时可适当增加一些既能发挥其理论水平又能体现其实际运用能力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考题,使考试能反映出学生的真实学习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 

命题应规范、简洁、科学,试题含义要准确,并相对独立。题型的构成,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覆盖面要广,得分点要合理,试题类型一般包括填空题、名词解释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简述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论述题等类型。 
第九条 试题题量应适当,应控制在二小时内完成。 

第十条

每门课程必须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A、B、C三套试卷,同时附有试题的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用于考试、补考、毕业前极限补考。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逐步向试卷库以至试题库过渡,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一条 

试卷形式要规范。命题教师必须将每份试卷,用碳素墨水笔(或微机打印)工整地写在继续教育处印发的统一格式的试卷纸上,填写“成人高等教育结业考试命题审核表”,院系分管领导或教研室主任必须对试卷从形式到内容进行审阅,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院系的命题、审核工作一旦结束,同年级同专业的考试,无论是考试内容还是考试形式,除有特殊情况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若是任课教师,不得向考生泄漏试卷,违者参照《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处理。 试卷的印制、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由各院系成教秘书将已签名的“考试命题审核表”连同签收的试卷及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最迟于考试前十天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院系报送的试卷再次进行审定,并负责从A、B、C三套试卷中任意抽出一份试卷送试卷印制定点单位付印。付印样卷和教师命题卷等命题材料由主管部门封存保管并于学生毕业年度按届组卷归档。 
第十六条 各院系成教秘书提前领取考试卷并封存保管,于考前交给监考教师,同时配发考场记录表和草稿纸。 

第十七条 签收、送印、打印、保管试卷的人员,要严格纪律,妥善保管试卷,不准泄漏试卷内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考生考核资格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进行前,必须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正常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 

1、旷课时数达该课程授课时数四分之一者; 

2、因故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授课时数三分之一者; 

3、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超过三分之一者; 

4、实验、实习课缺做实验、实习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十九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补齐所缺作业或实验、实习次数,补充学完所缺课时的学习内容,经院系(或教育站、点)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请假,经院系(或教育站、点)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只能一次。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准者,该课程按旷考论处,并不得参加补考。

考 试 工 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院系必须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安排,对师生加强考试纪律的教育,严格规范考试,以保证每次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考核课程,不论是考试还是考查,同年级同专业不同班级的相同课程的考试,必须用同一试卷,在同一时间进行,并统一安排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安排,一般15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2名,5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3名,8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4名。 
第二十三条

成人脱产班、夜大班及双休日面授函授班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与全日制同步;集中面授的函授各班已结束的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次面授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参加考试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生,必须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考生凭学员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按指定座位入座,将学员证或身份证放在课桌上。闭卷考试时,除允许携带的文具用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在发卷前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清理课桌内外的杂物并查看桌面、墙壁等处,若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等,应在考前告知监考人员; 

2、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不得缺考,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时间不足30分钟者,不得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考生不得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走或销毁; 

3、学员在拿到试卷后,先在试卷指定地方写清楚学号、姓名、专业、班级、教育站、点等。学员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到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答题一律用蓝、黑墨水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4、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准喧哗。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话;

5、考试期间,考生不得自行互借文具用品,确需借用,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开卷考试,不得互借材料,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学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者,监考人员应停止其考试,以违纪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作“无效”处理; 

7、学员在考试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或协助他人作弊,一经发现,该门课程作“无效”处理。不予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对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监考守则: 

1、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检查、清理课桌内的一切杂物; 

2、在考生入场后,组织学员按指定座位入座,一人一桌或隔位就座,不准考生串换座位;考生入座后,要清点人数,宣读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并要求学员将带入考场的书籍、讲义、笔记本、习题本及通讯、电子器材等物品集中放在指定位置;核对考生照片(根据学员证、身份证),发现代考者,立即取消该考生该科考试资格; 

3、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巡视考场,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不得随便离开考场,不得吸烟、阅读书刊报纸,不得相互闲谈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放松监考和对作弊听之任之都是失职行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4、发现考题有错误或字迹模糊不清,监考人员应及时妥善处理或说明,但不准回答其他与考题有关的询问,更不准以任何方式对考生进行提示; 

5、考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当场收回试卷及草稿纸,收缴相关证据,填写考场记录,交考生所在院系领导,并报继续教育处;

6、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准随意延长。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题,收齐试卷; 

7、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和试卷一起立即交院系成教秘书,考场记录表由院系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所有考试,含考试、补考、极限补考,主管部门都要安排人员进行巡考。 巡考人员应认真学习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巡考职责: 

1、代表考试主管部门对各院系的成人学历教育考试进行检查和督促; 

2、考试开始前,检查考场设置是否规范,监考教师和考生的考试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3、考试开始后要巡视考场,检查考场情况,督促监考教师和考生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4、巡考结束后要及时填写巡考记录表交考试主管部门。 

补 考 工 作

第二十七条 补考分正常补考和极限补考二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请假缓考课程及其它经批准方可补考的课程,准予正常补考。补考时间,脱产班、夜大班、双休日面授班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集中面授的函授班一般在下次面授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积欠课程或因作弊、违纪、旷考而取消补考的,允许参加极限补考。极限补考一般在学生毕业年度在校的最后二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条 

补考及极限补考工作,由各院系成教办公室统一组织。各院系应提前将补考时间、地点、专业、人数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从同年级、同专业A、B、C三套试卷中任意抽卷并印制,交院系成教秘书。补考的监考、巡考、阅卷工作要求及考场规则同于正常考试。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必须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和纪律处理。对考生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考生的纪律处分,记过及以下的处分材料由院系负责归档。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主管部门负责归档。 
第三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者,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地点者; 

2、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在考场内或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5、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生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违纪情节之一的,停止其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反考试纪律者,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反考试纪律者,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以作弊论处: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者; 

3、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偷看、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传条、示意、核对答案和交换试卷或草稿,试卷、草稿被抢后不报告等协同他人作弊行为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8、开卷考试过程中借用他人的考试材料者。 

9、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凡考试出现上述作弊行为之一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得参加补考。凡累计出现二次作弊行为者或请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合伙作弊、偷窃试卷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或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可以减轻处分。

阅 卷 工 作

第三十七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各院系成教秘书应将试卷及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及时交教师进行批阅评分。 

第三十八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及时评定成绩,不得随意扣分、加分。 

第三十九条

教师阅卷结束后,应立即将学生的考试分数填写在“学生成绩记载簿”上,并与平时成绩进行总评,得出总评成绩,同时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最后连同试卷一起交院系成教办公室。学生成绩记载簿及实考试卷由院系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一年,但若有遗留问题,则要保留到该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为止。 

第四十条 教师在阅卷过程中,严禁学生查卷查分。学生成绩由各院系成教办公室在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统一向学生公布。